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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废除死刑是国际社会的大势所趋,但由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诸多原因,废除死刑的条件和时机尚未成熟,死刑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还将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死刑的执行结果具有终结性,一旦执行,即为永久的,不可挽回,不可逆转,因而必须保证执行的准确;死刑是公认的最严厉的刑罚,并以此威慑和打击犯罪,因此必须保证执行及时;死刑罪犯虽然将被剥夺生命权,但其本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依然应当得到保护,执行过程应当人道对待。为使死刑得到准确、及时、文明、人道地执行,我国法律专门设置了必要的保障,而死刑执行监督就是其中最为重要内容之一,虽然该项监督制度已运行多年,但时至今日,我们发现其并不完善,依然存在较多问题,并未理想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以死刑执行监督工作实际为视角,通过相关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发现在死刑执行和死刑执行监督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体系不够完整,内容较为宏观抽象,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亦存在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各主体间配合协作不到位等情况,而监督职责具体承担主体也尚需进一步提高监督能力。因此,相关立法机关和部门应当对现有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修改,使死刑执行监督范围扩大至整个死刑执行,使其中模糊、抽象的条文变得具体、清晰、合理;而监督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使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从而促进死刑执行监督充分发挥其理想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