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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之解决经历了一个从私力救济为主向公力救济为主的转换过程。现代国家对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采取干预政策,以诉讼作为典型代表的公力救济方式在整个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而任何一个诉讼的审理都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由此而产生的消耗被称为诉讼成本,通常主要指经济花费。对于这部分花费由谁来负担,一直以来人们争论不休。从比较法的立场上看,世界各国存在有偿主义和无偿主义两种立法体例。无偿主义基于现代各国作为租税国家,认为以国家公权力作后盾、具有决断意义的司法裁判应被视为国家为社会所提供的一种带有公共福利性质的服务,或者是公民应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国家不应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否则将导致一部分公民难以接近司法,实现正义。但大部分采用有偿主义的国家基于“受益者负担”的原则,认为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私权,而与公益关系不大,不能让全社会的人来替少数人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认为征收一定的费用并让败诉者承担既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也有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实际上,诉讼费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取决于具体国家的经济因素与政治、文化、历史等其他多种因素的博弈,取决于国家的政策需要。由于诉讼的正常运转是以国家财政为支持的,国家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措施,充分运用经济因素这个有力的调节杠杆,通过调整诉讼费用,来实现国家的政策考虑:当诉讼案件激增,司法资源供给不足时,国家可以增加诉讼费用,提高私人成本以抑制滥诉;当诉讼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诉讼程序成为民众不可企及的“奢侈品”时,国家可以减免诉讼费用,简化诉讼程序,增加公共成本投入,以换取民众对司法的信赖。 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主要体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制定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及其修改和补充规定中,其制定依据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由于我国收费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弥补国家财政拨款的不足,在利益选择上倾向于国家本位和法院的部门利益。因而受到理论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