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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6年实行殡葬改革以来,我国的农村殡葬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服务水平日益提高,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们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的深化,以及当下农村殡葬问题的现实需求,加之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的规范内容过于笼统、抽象,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在农村殡葬领域中政府监管机制不畅、服务市场价格体系混乱、村民环保理念缺失等问题尤为突出,成为农村殡葬改革的主要阻力。农村殡葬改革是在民俗文化领域开展的一场社会革命风暴,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特殊的位置,需要通过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殡葬立法应尽快升级,将殡葬业纳入法治轨道。受经济形态、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域外各国在殡葬立法和监管的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体系。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国民的殡葬行为。域外殡葬法规既涉及殡葬从业人员、经营主体、设施建设、设备标准、经营管理规则、服务对象,处罚措施和救济途径等比较广泛的内容,又对上述每个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中,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的殡葬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事先许可”制度等已相当成熟。域外殡葬法律规制实践为我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为推进我国农村殡葬事业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完善我国农村殡葬法律规制大有裨益。根据我国农村殡葬的现状和国外殡葬的经验借鉴,我国在完善农村殡葬法律规制的进程中,应坚持与时俱进,遵循宪法至上、以人为本、生态文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农村殡葬和城市殡葬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构建法律体系的具体建议上,应结合我国农村殡葬法律规制的现状,对殡葬立法缺陷、司法混乱、执法困难等问题,提出针对农村殡葬在立法上修订,如对农村殡葬设立单独条文,实行有别于城市殡葬的法律规定;法律允许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除有特殊疾病外火化自愿;针对殡葬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执法机构设置、执法程序方式等核心要素缺乏制度,要强化以乡镇、自然村为单位执法队伍进行建设;农村殡葬服务体系要纳入政府监管范畴,取缔非法经营,加强公益性殡葬服务建设,施惠广大农村群众;倡导绿色环保殡葬,鼓励农村群众实施骨灰多样化处理,减少耕地资源的浪费。完善我国农村殡葬法律规制,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开展殡葬改革,同时也有利于理论研究者对殡葬改革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