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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也是我国民法理论上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现在的研究并不深入,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以下疑问:(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是什么,其内涵和外延具体包括哪些;(2)非法人组织在民事实体法上地位如何,是否享有主体资格;(3)非法人组织在民事诉讼法上地位如何,是否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问题,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对“其他组织”有所定义,并通过列举的方式认定某些社会组织属于其他组织,但其列举是不完全列举,仍有部分组织未列举。理论上对这一定义又争议很大,导致对其概念理解不清。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更是众说纷纭,《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又存在矛盾,让非法人组织在民事实体法上的地位更加模糊。其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亦是如此。学者们对于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地位莫衷一是,《民事诉讼法》与《民诉解释》的规定之间也存在矛盾。基于此,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展开,主要侧重分析非法人组织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和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第一章主要分析非法人组织概念。本章首先结合德国的“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的“非法人社团和财团”和我国传统理论上对非法人组织的定义,提出非法人组织是合法成立的,具备一定组织机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而后在定义的基础上指出非法人组织具有如下特征:(1)依法成立;(2)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但组织机构灵活,没有强制的意思机构,不能形成单一的拟制意思;(3)不具有法人资格;(4)非法人组织更加注重人合性。第二章探讨非法人组织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本章首先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同规定,虽然国外对于非法人组织概念界定不完全一致,但其规定可以扩宽思路,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之后,本章探讨我国《合同法》与《合同法》、《著作权法》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得出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为后文展开讨论奠定基础,有助于理解后文中学者的观点。在分析学者们提出来的“否定说”、“次法人说”、“第三民事主体说”、“法人主体说”等学说之后,本章提出厘清非法人组织民事实体法律地位的关键在于提出准确的判断标准,进而对传统理论上相关的判断标准进行梳理,认为虽然各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缺陷,因此提出应当从法律主体的自身要求和立法目的出发探讨该标准,最终提出单一的意志和人身是判断标准。单一的意志是实施法律行为的前提,人身是意志的外在表现,两者都是法律主体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然后结合第一章对非法人组织特征的分析,认为非法人组织由于没有法律拟制,所以不具有单一意志,只有成员的共同意志,是复数意志,也不具有名称等人身因素,因而不具有民事实体法律主体地位。非法人组织不是单一主体,而是全体成员的联合体,是复数主体。最后,分析因为非法人组织没有民事实体法地位而引发的相关问题,主要关于财产、责任、名义和成员关系:所谓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属于非法人组织的全体成员共有,成员财产一旦投入非法人组织之中即为全体成员共有,具体共有的方式则按照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或协议约定来判断;所谓其债务其实是属于其成员的共同债务,全体成员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关于由非法人组织用其财产优先偿还的规定其实是规定其成员先用共有财产偿还,而后用个人财产偿还;所谓其名义其实是对其全体成员的简称,目的是为了方便称呼和方便交易;其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全体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关系,某一成员是全体成员的代表,两者之间存在代表关系;至于全体成员之间的关系,要按照成员之间的是否存在身份关系以及协议的约定内容确定,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员之间的关系应当理解为全体成员与职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第三章在前两章基础上探讨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本章首先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及理论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民诉解释》又否认了合伙、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从而引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研究。本章提出,要分析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就要先明确民事诉讼法主体地位与民事实体法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以及诉讼法主体的概念。就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与民事实体法地位之间的关系问题,本章提出这两种主体资格是分别由两部法律赋予,两者之间是分离的,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从而为研究非法人组织的诉讼法主体地位摆脱了实体法地位的影响。就诉讼法主体概念问题,本章提出形式当事人概念和程序当事人概念,并认为这两个概念也为赋予非法人组织诉讼法主体资格提供了理论支撑。形式当事人概念提出,即使实体法上没有权利能力,诉讼法也可以基于诉讼法自身需要和诉讼便利的需要赋予其当事人能力,最终诉讼结果由形式当事人背后的实体法主体承受。根据形式当事人概念,虽然非法人组织在实体法上没有主体地位,但因其活跃于社会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就要将其全体成员作为当事人则会导致诉讼时间成本的增加,更可能因为某些非法人组织无需登记而不能确定其成员导致诉讼无法进行。赋予非法人组织诉讼主体地位必然能提高诉讼效率,方便诉讼。程序当事人概念突破传统“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观点,认为与案件标的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案件审理之前无法判定,故只要是要求法院进行裁决的都可以认定为当事人,尤其是赋予为了保护他人利益而进行诉讼的诉讼担当人以当事人资格。根据这一概念,非法人组织自身虽然不是民事实体法上的主体,与案件标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是为了维护其全体成员的利益而参加诉讼,也可以享有程序当事人资格。根据上述分析,本章最终得出结论:非法人组织基于诉讼便利的考虑享有诉讼法上的主体地位,但最终诉讼的结果由其全体成员承受。综上,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和探讨,本文得出结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民事实体法律主体地位,但具有民事诉讼法律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