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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至今,我国开始了新一轮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完善。五年来,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得到建立并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证明了目前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一部分,新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由于建立时间尚短,其运作机制和方式都不成熟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是构建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本文运用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基本原理,对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以十六大相关理论为依据,从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入手,较为客观地分析了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及其管理体制的现状和问题,并与有代表性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地方国有经济现状进行了比较。同时,本文还对部分省市在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善的探索中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予以总结,并结合实际提出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和建议。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理论在不断发展,笔者只是了解与掌握了相关理论的一些浅显方面,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上以及应用理论对具体问题进行量化分析时仍不够熟练。由于篇幅、资料和研究水平的限制,本文对有些问题的分析和论证尚不够详尽,有些问题尚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故本文的观点仅供大家参考,不妥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