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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倡建设法制国家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调整和影响。但是在我们必须要面对司法服务基层,服务百姓生活的客观现实同时,规范化、专业程度高的司法程序、精英化的司法队伍却让普通的民众难以接近。尤其是,大量与民众生活密切联系的简单、小额的纠纷案件,或者游离于司法程序之外,或者不恰当的进入了一般诉讼程序,耗费了大量资源。由此,民众不断增长的需求与司法服务的相对短缺之间的矛盾就出现了。解决这一矛盾的一个途径就是将小额的、与民众生活紧密联系的,但却很难(或者不值得)进入现代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分流出来,设置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持正规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谨性,持续推进我国诉讼程序规范化进程,另一方面又可以将大量的小额案件纳入国家司法程序当中,使其获得相对正式的解决。换句话说,通过这样的程序分流,不仅小额案件可以通过国家司法程序的规范力量获得更加公平、高效的解决,而且国家司法程序扩大了它的影响范围,有利于大众接近司法,有利于推进建设法制国家的进程。本文采取归纳总结、对比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对各种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对比,并分析我国小额诉讼的现状和我国建构独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提出构建我国独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设想。文章主体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该部分界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归纳了小额诉讼的特征,并且评析了我国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准确的定位,为以下讨论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模式及我国小额诉讼的现状。该部分从考察目前运行较好的美国小额诉讼程序、日本小额诉讼程序、英国小额诉讼程序、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及德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入手,分析每个国家小额诉讼的具体特征和实施状况,寻找共性,评析差异。并进一步探析了我国目前小额诉讼的现状,希望通过比较评析为我国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基础。该部分从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为以下讨论构建我国独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设想做了理论上的铺垫。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设想。该部分首先探讨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其次阐述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问题;再次谈我国构建独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思路;最后提出我国构建独立小额诉讼程序的配套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