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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以下简称“IPO”)信息披露又称首次信息披露,是公司在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予以公布,其是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当中的基础环节,任何的股份有限公司要想公开募集资金从而扩大企业的规模,必须进行首次信息披露,并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因此,IPO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其对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引导投资方向,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良好证券市场秩序的形成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IPO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比较健全的发展过程,至今已经形成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辅以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在IPO信息披露制度得到一定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IPO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不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等。造成新时期IPO信息披露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拟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将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的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从而进一步导致信息披露不严肃、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其次,我国IPO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证监会的权力过大及监管腐败;自律性监管机构监管权力不独立,职能不明确;作为信息披露中坚力量的中介机构违反自己的执业操守,协助企业虚假信息披露,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丧失了基本的职业素养。最后,立法者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重要性的忽视,导致法律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许多的弊端。针对IPO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促进IPO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机构,加强证监会自身能力建设,强化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加强中介机构自身建设,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管作用,在违反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建设方面,应当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建立有效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