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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在世界经济低迷和不确定因素增长的背景下,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反补贴调查针对政府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制度安排,一旦被别国采取反补贴措施,一国经济将受到严重影响。反补贴调查中补贴提供主体的确定是衡量是否存在补贴至关重要的因素。WTO反补贴规则规定提供补贴的主体包括三类:政府、公共机构和受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令的私营机构,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界定这三类主体。政府和私营机构比较容易认定,而公共机构的认定则比较困难。国外一直非常关注中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和政策,国有企业①(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国外关注的问题之一,中国国有企业在反补贴调查中经常被认定为公共机构。所以厘清反补贴调查中公共机构的概念和特点,对我国贸易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探讨反补贴调查中公共机构的确定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阐释WTO反补贴规则演进过程和现行反补贴规则中补贴的涵义基础上,比较分析公共机构的概念,包括它的字典解释,以及它在管理学、政治学和法学中的概念,最后确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SCM协定》)项下公共机构的涵义,公共机构应当是指具体行为中行使政府职权的非政府机构。第二部分在总结目前采取反补贴措施最多的三个WTO成员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对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和具体考察因素基础上,分析这些标准和因素的合理性,提出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确定公共机构应当考察的因素:一是政府对该实体的股权控制;二是政府在股权范围之外对该实体的控制;三是该实体是否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超出私营机构一般职责范围的行为。第三部分在研究WTO争端解决机构中美国对来自韩国动态存储器反补贴案(DS296)②、韩国商船补贴案(DS273)和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DS379)③,重点分析我国获得重大胜利的DS379案,探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这三个案件中认定公共机构的不同意见,分析其影响和合理性。专家组在DS273案中认为政府控制是公共机构认定的主要标准。上诉机构在DS379案中明确公共机构应该指被授权拥有或履行政府性的管理权能的实体,但没有明确具体的认定因素。第四部分根据上面结论,阐明确定公共机构的标准和具体考察因素,分析中国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是否构成公共机构,在此基础上建议中国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的讨论,另一方面要及时调整相关法规、政策性文件以避免中国国有企业被认定为公共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