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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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具有一定安全性的社会环境,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性作业的增多,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各国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社会发展和道德需求设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国内外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法律基础、义务性质、责任性质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以至对安全保障义务发展方向的认识形成两大派别。本文在对这两种观点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解决思路。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简要回顾和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史,其次介绍了国内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不同的定义,指出各学者虽然观点不同,但它们的实质内容是基本相同的。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因交往活动而对他人引发一定危险的人,对这种危险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消除该危险,在危险发生之后应积极采取救助等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第二部分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看,主要是获利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危险分担理论和成本分析理论。从法理基础的角度看,主要是保障人权理念、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原则和可预见性理论。第三部分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指出国内学者对来源观点不一致性的原因在于不同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了不同的概念。进而提出笔者的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有四个方面: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来源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第四部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是本文的重点。性质问题是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本部分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分析了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英美法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观点,对国内学者的观点进行了介绍和评析,也引出了笔者的核心观点,鉴于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认识以及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思路往往造成民法体例上合同法或侵权法“一法独大”的局面,考虑能否将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统一成一个民法上的保护义务,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责任体系的基础,进而建立起一种有别于传统契约责任和传统侵权责任的责任体系。第五部分是对建立民法上统一保护义务的思考。借鉴德国法上统一保护关系的学说,研究建立民法上统一保护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进行了检讨,分析了“以附随义务为中心,扩大契约责任”的解决思路和“建立侵权法上统一安全保障义务”的解决思路之不足,以及将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和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统一为民法上保护义务的历史条件、法律条件和现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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