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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和基本载体,因为其是由股东的投资而组建的,所以造就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立,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的独立。股权的独立化与公司的所有权是相辅相成的,即股权的独立化造就了公司所有权,而公司所有权的产生必然要求股权同时独立化。因此,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由地转让属于自己的股权,不受公司其他股东的任何干扰,这就是所谓的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但是由于公司外部没有公开的市场来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公司法有关法人独立性的规定又限制股东收回其出资,同时禁止公司把股份买回,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要退出公司,就只能寻找受让方来进行购买其股份。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双重性质,其中人合性就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之间要互相依赖和互相信任,只有这样公司的经营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而公司的资合性又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随意地转让自己的股权,必须维持公司的资本和稳定。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作为公司核心内容的股权更值得人们去关注和研究。股权作为公司影响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且呈现高度的商品化,是现代社会中一种极其重要的商品流转和资本运作方式,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是最能突出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特性的部分。因此,在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不仅涉及到转让方、受让方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双方当事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与公司及公司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此同时,必定会伴随着产生一定的股权转让纠纷。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正是要处理和协调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完善股权转让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乃至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公司中的一种日益普遍性的经济活动。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的股权转让,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制定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条款和规则,但是在实际操作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在实践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纠纷案件也是越来越多,同时在很多方面存在争议,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尽管我国这方面的立法水平在不断的进步和提高,但还是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实践中还会出现许多有争议的纠纷。本文主要重点研究如下几个问题:(1)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的效力;(2)违反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的效力;(3)违反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的效力;(4)程序瑕疵的股权转让的效力。笔者以四个典型的案例作为主线,运用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从实务的角度对以上几个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探析,针对其中的争议焦点问题提出了自己具体的解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