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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在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普通财产型诉讼以及家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的规定零散杂乱,规定本身也存在模糊、适用难的问题;当事人本人到庭的必要性与意义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立足于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到庭制度的整体构建,通过对我国现有立法和域外立法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采用理论分析兼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究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对相关规范的完善与实践工作的改进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的理论概述。本部分细分为三个小部分。第一,当事人本人到庭的内涵。第二,当事人本人到庭的必要性。主要论述当事人本人到庭对普通财产诉讼的必要性,如助力法官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感;当事人本人到庭在家事案件中的必要性,如修复感情,彻底解决家事矛盾;推进法官探知客观真实,作出公正裁判。第三,关于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法理基础和心理学基础两个角度论述。第二部分,域外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研究。本部分通过考察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的立法情况,着重在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适用范围、当事人本人不到庭的后果以及当事人询问制度这三个方面。最后进行比较总结,借此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供适当借鉴。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庭制度分析。本部分细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立法现状以及立法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与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相关的立法来发现问题。立法上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适用范围、拘传、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询问制度这几个方面。第二个小部分是通过实证研究来反映该制度的运行现状并进一步分析原因。从法律制度方面、当事人自身方面、律师方面以及法院方面分别阐述原因。第四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设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的构想。将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一是明确当事人本人到庭的适用范围,二是完善当事人本人不到庭的制裁措施,三是完善当事人陈述制度以及构建当事人询问制度,四是构建宽严相济的证据失权制度。五是构建便于当事人本人到庭的灵活审理方式,最后是完善送达制度以规范法院送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