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制度改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果检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次改革,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我国最近一次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12年,已逐渐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同时,与我国相邻的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司法制度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其最近一次改革始于2001年,与我国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在时间上有重叠部分。面对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所呈现的面貌、依据的改革理论及所总结的经验等,都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经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司法制度改革是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司法”概念具有复杂性,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最核心的概念范畴。一般认为,司法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中立性等特征。从司法在西方语境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对司法及司法权的理解,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着的,其概念内涵也因此不断扩大,并逐渐承载以“裁判”为内核的法理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如促进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司法概念背后的指导理论也在发生着变化,司法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理论开始逐渐冲击传统宪政主义下的司法独立理论。此外,通过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日文语境下“司法制度改革”与中文“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相同的内涵。回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到本世纪初最新一次改革为止,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历经从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向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转变。1871年以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为标志,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正式开始建立,这一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日本各级法院的设立、地方司法权统一收归于中央等。这些措施使得日本近代司法权在形式上逐步脱离行政权。日本第一次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法院构成法》颁布、刑事诉讼的重大改革等。日本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二战期间,日本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但战前司法制度建设与改革历程所遗留下来的改革经验,在后续时间中继续发挥着影响。日本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由美国在占领日本期间开始。新《日本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司法权在实质意义上独立于行政权,并确立了现代日本司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日本司法制度进入停滞期。由于民权运动和诉讼延迟现象等原因,日本司法界在部分领域进行了小范围的改革,但总体而言,这段期间内司法制度呈现一种更加精致化与行政化的趋向。日本第三次重大司法制度改革,始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此次改革主导者为日本政界力量,其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将日本从事前限制、调整型社会向事后监督、救济型社会转变。此次改革涉及领域广,在改革计划的规划上,以“市场化”、“高效率”、“私有化”为关键词,在多个领域设定改革目标。随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书》颁布,日本迅速进行相关立法,推进改革进程。经过十几年实践检验,此次改革中部分目标得到实现,取得一定积极效果。但同时,在法科大学院制度、律师任官制度等领域,则完全没有达到改革目标,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改革的预期相比,面对司法行政化、诉讼延迟等长期困扰司法制度的问题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状况的背后,是不同理论对改革的指导。这些理论也是司法制度改革得以进行的基础。通过梳理改革历史,有四种理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法治主义理论统领日本近现代一百五十多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主线,是构成改革的最基础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指引着日本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人权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断更新着历次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司法民主理论扩展了日本司法概念的内涵和功能,使日本司法制度开始呈现更多的民主化色彩;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日本最近一次司法制度改革,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日本在政治、经济、司法和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改革的最核心指导理论。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改革的刻画,最终呈现出改革中的四组主要矛盾: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司法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这四组矛盾既是日本历次司法制度改革中所首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构成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原生驱动力。正是这些问题催生出了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推进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向前。最新一次改革中,改革者尝试通过在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的设置、改革具体举措的规划及改革实践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的工作,去解决长期存在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中的四组矛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是以对改革的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为基础,结合对改革背后的理论思考,所总结的综合性经验。日本此次改革成功经验方面,包括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等。这些成功经验,使得日本在部分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改革,并在改革后不断地通过制度化的评价机制确保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但另一方,此次改革中同样留下了许多失败的教训,包括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功能目标、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及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此次改革在一系列领域的失败。这些实践中所反映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反思日本此次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首先,在改革中需要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动因和目的,这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其次,需要改革各方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上的分歧最终会直接导致对改革对象的误判,实践中大部分改革目标的错误设置,其根源来源于对理论的分歧;再次,改革需要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改革路线。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域外司法制度加以本土化改造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最后,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改革理论的选择。司法制度的实践经验,是改革者反思其指导理论并对理论加以完善的重要依据,也为改革者思考如何重新选择与实践相匹配的司法理论提供了依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论指导,加强对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根本要素。其次,必须处理好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司法规律普遍性的前提下,谨慎的通过技术处理的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对域外经验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再次,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改革的试行机制,由点及面,由少到多的推进改革进程,切忌一刀切、运动式的改革方式。最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坚守法治理念,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