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权利人的权利不被重视、侵权数额计算的偏颇、举证困难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何种情况下才是侵犯著作权,著作权的赔偿标准究竟如何,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各地法院的标准也不尽一致。随着我国加入WTO并签署了TRIPs协议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冲击和影响下,这些问题日益突出。为此,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所谓著作权,是著作权利人对自己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暂时垄断权。我们可以把著作权看成是权利人和社会公众达成的一项暂时性的契约。合同一旦到期,此时著作权人丧失对其智力成果的独享垄断权,其智力成果进入公共领域。是不是侵权人只要侵犯了著作权就一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侵权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著作权的侵权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著作权侵权包括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这里,笔者倾向于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损害赔偿是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表现形式,损害赔偿原则的确定尤为重要。全面赔偿原则,是赔偿数额和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相等。限定赔偿原则,本意强调侵权人侵权以后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要充分照顾到侵权人的实际承担能力,在侵权人实际经济能力的承担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定赔偿原则,是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侵权情况确定一个固定赔偿范围的赔偿数额。损失的确定是重要环节,损失的确定主要有四种方法。第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查明,那么这些损失就是侵权人所要承担的。第二,在权利人损失不能查明的情况下,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即为权利人的损失。第三,以客观许可费作为权利人本应该得到而尚未得到的报酬。最后,请求法院直接以法定赔偿确定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是关系到权利人的损失能否得到公正对待以及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第一,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利润损失。第二,侵权行为人的获利。第三,法定赔偿数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