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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中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不过因为制度设计本身存有缺陷,所以对相同问题,可能有反复的鉴定要求,在多次鉴定结论中挑选出对己方有利的,让多头化的、重复鉴定演绎成一种常态。一旦鉴定结论彼此矛盾,法官就会不知何从,造成诉讼演变为“鉴定大战”,使得整个诉讼被拖延,诉讼成本加大,损害了审判之权威性、效率性以及公正性。如何对司法鉴定予以正确适用?如何借助司法鉴定更为快速有效的查明案情?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和热点话题。司法鉴定机制的重要组成之一为重新签订,低于鉴定结论的检验以及错误鉴定结论的纠正来讲,也为有效途径,因为中国自身缺乏完备的司法鉴定机制,再加上立法的缺陷,所以重新鉴定不但没有将应有之价值和功能充分的发挥出来,而且演绎为公正和效率的挡路石。基于当前中国鉴定机制所存的弊端,案件当事人随意提出重新鉴定及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流于形式问题日益突出,司法鉴定所存之“鉴”而不“定”的状态削减了司法鉴定自身的公信力,影响了诉讼效率。对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讲,较高的重新鉴定率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集中化体现了司法鉴定机制所存的诸多弊端。由此所造成的诉讼周期长、当事人矛盾大灯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大顽疾,其弊害甚大。本文研究的是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率高的现状,探讨了重新鉴定率高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笔者本文理性分析这种现象的生成,探索降低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率高的出路。重新鉴定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领域,都频频出现,特别是民诉领域,更是严重,同一诉讼有诸多鉴定机构事涉进来,各鉴定机构各抒己见,内容彼此冲突,影响判决,耗费时间,耗费成本,不能将司法追求的公正、效率价值予以最大化的体现,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