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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走的是马克思主义与基本国情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的领导权力和执政权力都属于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上市公司是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运营与管理,在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作为第三种政治干预的手段也被纳入现代企业治理的框架内,党委会逐渐成为上市公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把关定向”的模式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组织架构的重要特色,在我国“党政合一”的治理体制下,党委会通过与上市公司高管团队“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从内部监督、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避税行为的研究是税收理论相关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包括影响企业避税行为决策的相关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等。现有研究关于企业避税行为为影响因素的讨论更多是从公司基本特征、行业因素、外部监督机制、公司治理结构、高管背景特征等角度出发。具体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而言,所有权结构、内部控制、资本结构、财务杠杆的影响是主要的研究方向,对于国家提出的“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政策要求,还未有研究涉及。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与政治干预理论等,假设并实证检验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会影响企业的避税行为,即党委会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形式参与公司治理,基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决策体现党委属性、减少代理问题、获取政治晋升以及特殊的内嵌于治理结构等原因会抑制企业的避税行为。本文研究发现:(1)在A股上市公司样本中,党委参与公司治理能够抑制企业的避税行为;(2)央企党委参与公司治理不能抑制企业避税行为,反而从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企业的避税行为;(3)相较于地方国企,非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对企业避税行为的抑制作用更好;(4)三种参与方式的结果存在差异,即党委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参与治理能显著抑制企业的避税行为,但通过管理层治理的方式却不明显,我们认为可能的原因是政治晋升预期较低、管理层私利行为导致党委参与管理层的治理效应发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5)外部法律环境对党委参与公司有调节作用。在法律环境监督作用的影响下,党委会与董事会和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制度,会抑制其激进的避税行为,这可能是因为法律环境的治理效应提高,使得上市公司党委会有了强烈的危机意识以及其被查处之后的声誉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