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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呈现出纠纷数量更大、纠纷种类更多、纠纷本身更加复杂的趋势,传统的由公权力垄断刑事纠纷解决的公力救济解纷机制逐渐暴露出不足。有限限制公权力,在保证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引入公民个人意志解决刑事纠纷的自力救济解纷机制被世界各国逐步采纳。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自力救济解纷机制。该制度正式确立为法律制度之前,经历了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两个阶段。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各地开展实践探索,各地的实践探索结果直接促成该制度入法,为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为了研究公安司法机关实际执行刑事和解制度是否存在问题,笔者先研究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然状态,然后调研了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通过对比刑事和解制度理想状态和实然状态之间的差距,来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全文以尊重刑事和解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为切入点,按如下结构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背景、应然状态、实然状态及问题解决方案进行论述:引言部分:概述了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背景和过程,表明了该制度产生的必然性,引出了进一步在应然层面对该制度进行梳理以及在实然层面对该制度的运行效果进行检验、修正的必要性。第一部分: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背景。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背景,对某事物的深刻认知,必须建立在对其产生背景的深入了解之上。该部分从以下几方面介绍了刑事和解产生的背景:第一,梳理了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变。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纠纷解决方式发展演变的一个环节。梳理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变过程,对于更好地认识刑事和解制度有着重要意义。第二,描述中国特殊的法制现状。刑事和解制度不完全等同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它是有着中国本土特色的自力纠纷解决方式,因此,研究中国特殊的法制现状,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有着重要意义。第三,介绍了刑事和解制度由探索到制度化的过程。通过对这个过程的介绍,来论证刑事和解制度产生过程中对该制度的制度定位将产生影响的因素。第二部分:应然层面的刑事和解制度。在第一部分介绍刑事和解制度的生成环境之后,我们可以明确应然层面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特质。首先,价值取向上,刑事和解制度以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保证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价值目标,努力通过制度本身来实现纠纷解决过程中效率、公信力、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其次,制度定位上,刑事和解基于中国特色而将自身定位为缓解案件积压状况,减轻司法负担,弱化公权力,重视私权利,案结事了,纠纷解决结果得以实现。再次,刑事和解制度以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为制度核心,相关制度设计都围绕着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这一核心要素,以此保证价值目标的实现和制度定位的准确。第三部分:实然层面的刑事和解制度。制度的理想状态和实际状态或多或少存在差别,刑事和解制度也不例外。此部分主要分析实然层面的刑事和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一是刑事和解制度的生成环境存在不利因素,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占垄断地位的传统司法模式影响深远,政策推行采取自上而下的路径,当前法制建设的成效尚不足以保障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二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一些侵犯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公权力过分扩张和公权力不作为。第四部分:对实然层面的刑事和解制度所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此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实然层面的刑事和解制度所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主要有四个对策:一是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二是建立限制公权力的规则,三是确立合理的刑事和解主持者,四是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余论部分:对于笔者主张的制度设计,可能面临被害人话语权过度扩张和加害人虚假悔罪骗取刑事和解两个质疑。针对这两个质疑,笔者进行了相关分析阐释,以回应可能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