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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体系是近代德国法学的产物,其形成与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法律行为制度的确定使民法最终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制度”的转变,具有法技术价值和私法自治价值,被誉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的理论基石,始终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同时也不乏薄弱,尤其是其效力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甚大的课题。本文通过逻辑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在试图分析法律行为基本理论的同时,对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对其效力形态的制度构建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法律行为的起源和意义。法律行为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身份对法律关系的影响被弱化,人的意志作用被强调并逐渐成为形成法律关系的根据。法律行为制度是法技术的产物,是私法自治的载体,凝结了法技术价值和私法自治价值。第二章主要探析了法律行为的概念。文章以法律行为的产生和本质为基础,分析了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法律事实属性问题以及其与意思表示的关系问题,重新界定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得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追求并能够产生所意欲的私法上效果的行为”的结论。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文章立足于法律行为的动态性,分别对法律行为之成立、有效、生效三个阶段的效力问题进行评价和分析,成立是一行为是否成立法律行为的判断,法律行为一成立便在当事人间产生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撤销之;有效是法律许可行为人追求意欲法律效果的评价,有效的相对面是法律行为的无效;生效是行为人实现了所意欲法律后果,现实改变了民事关系的事实判断,生效的相对面是法律行为不生效。第四章主要为法律行为效力形态的制度构建提出一些建议。文章立足于法律行为成立、有效、生效所体现的不同效力,重点分析法律行为成立、有效以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并对其相对面即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以及不生效等情形进行讨论,试图促进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系统化。第五章主要探讨附条件以及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文章以法律行为成立、有效、生效这三个阶段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对附条件以及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分析,得出在停止条件成就前或者始期届至前,法律行为成立且有效,但不生效的结论。同时,文章通过对条件与期限之区别的分析,指出附期限法律行为不存在期待权问题,就实践意义而言,无须对其做专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