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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整理后期管护是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产品质量、延长建成设施及设备的生命周期的重要手段。自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各地政府相继颁布了管护制度,然而其实施绩效如何?管护制度的施行对其绩效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其影响路径如何?鲜有文献给出清晰的解释。本文基于湖北省4个地区的568份农户调研数据,借鉴SCP范式构建了“制度结构-管护行为-制度绩效”研究框架,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农地整理后期管护的制度绩效影响路径,并研究了管护制度结构对其绩效影响的中介效应,试图为管护制度的完善和制度绩效的提升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通过研究分析,得到以下结论: (1)管护绩效测度研究表明农民对实证区域的农地整理后期管护制度的绩效评价结果为2.807,评价结果均介于“不太满意”与“一般”之间。其中管护文件覆盖区域的评价结果为2.830,管护合同签订区域的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为2.787。管护文件覆盖区域的制度绩效评价结果略优于管护合同签订区域;(2)研究验证了SCP范式的有效性,制度结构显著影响管护行为,管护行为显著作用于制度绩效。制度结构中,非正式制度类变量贡献更大;管护行为中,角色内行为类变量影响更大;制度绩效中,管护投入类和监督考核类变量的贡献排序不明显。影响声誉、破坏劝阻、主体选择等测量变量分别对制度结构、管护行为、制度绩效的总效应最大;(3)利用线性回归模型,验证了制度结构不仅可直接作用于制度绩效,也可通过管护行为间接作用于制度绩效且间接作用大于直接作用。管护文件覆盖区域、管护合同签订区域及全部实证区域中管护行为的中介效应都显著,且管护合同签订区域管护行为的中介效应高于管护文件覆盖区域。 根据上述结论,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基于非正式管护制度类变量在制度结构中的突出贡献,建议重视非正式管护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作用,逐步引导村民形成积极参与管护的惯例,加强管护宣传及村民沟通;(2)基于角色内行为对管护行为的巨大影响,建议在完善管护制度结构的同时,加大设施维护、纠纷调处、破坏劝阻、日常巡查等管护基础工作的执行力度,尤其是对项目设施破坏行为进行及时劝阻,避免“破窗效应”;(3)由于主体选择对制度绩效的总效应最大,建议在当前管护人员普遍由干部推荐、指定的基础上,推进管护主体选择方式多元化,按照“谁经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人确定为管护责任人,或在有基础的地区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租赁、拍卖、承包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同时增强对管护主体选择过程的有效监督,提高管护主体选择方式的公正、公平、公开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