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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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瑕疵出资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其中的一些规定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因此,本文尝试结合理论上的有关学说对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形态及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探讨瑕疵股权转让的一般理论,首先,将本文的研究范围界定在因出资瑕疵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因为股东的出资瑕疵是引发瑕疵股权的主要原因;其次,对股东的出资瑕疵及表现形式进行考察,研究瑕疵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股东的瑕疵出资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二部分探讨瑕疵股权转让的可行性,首先,肯定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是瑕疵股权可转让的前提。其次,研究瑕疵股权转让的动因及认定股权转让效力的原则,瑕疵出资股东拥有的股权蕴含着财产价值,可以进行转让,同时在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时应遵循一定的思路和原则。第三部分探讨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形态,首先,对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学说进行阐述、评析,重点阐述意思表示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在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股权存在瑕疵或者股权的受让人虽不一定知道股权存在瑕疵但没有支付对价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仍受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是:受让人基于出让人的欺诈而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不知股权瑕疵的事实是善意的。第四部分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瑕疵责任的承担,在对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瑕疵责任主体认定学说评析的基础上,论述了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瑕疵责任的承担,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守约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转移到受让人身上;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与出让人连带共同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善意的受让人不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出让人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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