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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城镇化战略,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城市建设规模逐步扩大的基础上,为顺利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改革举措,其中重要内容就包括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必将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重要里程碑。我国城镇化将迎来崭新的历史时期。世界各国的城镇化经验告诉我们,土地制度问题以及农民土地财产权益问题是城镇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关系到整个国家城镇化建设的好坏和成败。所以城镇化是科学的城镇化,是为广大乡村农民谋福祉的城镇化,是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城镇化。但在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框架下,农民无法以土地权益全面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城市化的利益,难以实现深化改革带来的有效经济预期利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日益紧迫,势在必行。2015年伊始,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进行,相关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也同时广泛展开。本文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试图结合我国实际,对农民土地财产权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以期成为浩瀚改革理论探索的沧海一粟。 本文从城镇化的角度破题,以农民土地财产权为研究主题,通过分析现有土地制度下农民土地财产权受侵害的事实以及农民土地财产权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及后果开始,揭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受侵害的制度根源,寓意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应当从土地制度、土地财政和土地法律法规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转变,从而彻底解决农民土地财产权问题。本文在第二部分针对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权改革发展中必将面临的重要问题进行考量,文中提及的问题都是改革实践中必然要面对和解决的关键课题。重点分析讨论了关于国家征收中“公共利益”问题。对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内涵确定方式以及认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做了论述。结合客观情况,提出了可能制约改革实践的发展瓶颈,包括“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规划问题、关于工商业企业进入农村的资格审查问题以及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问题等。考量的问题还涉及土地改革面临的现实复杂困境以及农民土地私有化思潮等重要问题。特别是本文明确提出当前情况下,不宜实行农民土地全面私有化,应当坚决抵制“土地私有化”思潮的冲击,保障改革的方向。本文第三部分是国外土地制度的借鉴和比较,通过介绍德国、日本和英国的土地物权制度,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对我国土地法律法规的改革和完善提出简略建议。该部分对日本城镇化中土地制度变化和调整予以介绍,并在日本和我国的社会发展历程的相似性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启示和建议。为了对我国的土地规划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本文介绍了美国的土地规划制度,对我国土地规划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本文的最后部分是对未来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改革发展的思考和建议,包括关于土地纠纷救济制度的思考和建议,关于提前入市的农民集体土地处理问题的建议,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的分析和思考,关于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立法思考四个方面。特别是关于提前入市的农民集体土地处理问题的建议中,提出了四种解决方式,并明确了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应当考虑的因素。希望对“小产权房”的处理以及提前入市的集体土地遗留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