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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法律效力是企业登记制度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对它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明确企业自身权利义务的取得,还有助于企业与第三人之间交易活动的开展,并及时解决其间产生的纠纷。目前,有关企业登记制度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对企业登记法律效力进行的专项研究还是相当匮乏的。我国许多现行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产生于旧经济体制这一历史背景下,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中关于企业登记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规定,除国家为了对企业进行强力监管,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进行设立登记所体现出的创设效力外,没有其他明确表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部分残缺立法所带来的现实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首先,强制登记主义下产生的创设效力,扭曲了企业登记公示信息这一主要目的,严重限制了企业自身的创新发展;其次,对抗效力的缺失使企业自身权利义务失衡,从而挫伤了企业进行登记的积极性,虽然新《公司法》对这部分效力进行了补充,但其内容过于模糊简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纠纷;最后,与前两种规定有缺陷的效力相比,公信效力则从来都未被法律提及,虽然它是第三人在企业进行不实登记情况下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鉴于此,在对企业登记法律效力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结合我国实践中存在的种种现实问题,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制度显得至关重要。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企业登记法律效力的研究意义。首先厘清企业登记的目的,即信息公示,并以此作为全文论述的基调;然后以登记主体即企业自身为出发点,分别从安全、效率、信誉三个方面着手,论述企业登记法律效力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为企业登记法律效力的理论分析。这部分是全文的理论核心,首先依据企业登记制度的设立初衷及相关法理,将企业登记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归为证明效力、创设效力、对抗效力和公信效力四大类;然后从不同角度依次对这四类效力阐述,其中着重对证明效力和创设效力进行了区分、对登记不同阶段对抗效力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对公信效力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本文第四、第五部分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国外关于企业登记法律效力的规定。首先对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及组织的立法内容进行概括;然后通过比较研究得出其主要立法差异,即登记是否产生对抗效力,并结合相关法理对其进行分析,为下文我国采取何种立法模式提供理论依据。第四部分为我国关于企业登记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首先对创设效力的立法内容进行分析,得出创设效力产生的前提缺失、时间不明确;然后以当前立法无法解决实践中大量纠纷为引,得出我国目前立法存在对抗效力内容模糊,公信效力内容缺失等问题。第五部分为我国企业登记法律效力的立法完善。以第四部分对我国立法现状存在问题进行的分析为基础,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完善企业登记创设效力;健全企业登记对抗效力;明确企业登记公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