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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1999年我国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其中时,依法治国就真正成为宪法所规定的治国方略了。对于依法行政,确立法制政府和责任政府则是落实该治国方略的必要前提。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渐完善,改变了人民大众以往的政治态度与行为方式。特别是在国外责任政治观念的冲击下,人民大众开始对行政管理方面里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不作为等投入更多的关注,既要给予失职的政府工作人员以严厉的处置,还希望对那些个拥有决策权的行政高官所应负的政治责任予以追究。
自从2003年爆发“非典事件”以来,我国加快了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的步伐。从那以后,问责浪潮势如破竹,大量被问责的政府行政人员受到了处置,或引咎辞职或被降职、免职等,此外,不管中央还是地方,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从而保障问责制的有效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通过了《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地方政府。第二年,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内各级组织及其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又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针对“引咎辞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2003年之后,海南省、四川省、浙江省、云南省、安徽省等以及大连市、太原市、重庆市、成都市等,全国大部分省市均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区的行政问责制度,有的还把所谓的“无为问责”、“庸官问责制”等纳入了问责的范畴。
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有关《政府工作报告》里强调:“要建立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加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2006年8月3日,温家宝总理在“提升政府自身建设,加强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中的讲话进一步指出,要“尽早完善以高官问责制为侧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由于中共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及社会力量的不断改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正朝着程序化、制度化与规范化的方向转变,从而保障行政责任体系能够稳固的确立起来。推行问责制针对加深各级政府部门官员的责任观念,明确其行政行为,使其合理履行自身的职责,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社会服务质量等,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真正构建责任政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然而,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存在着一些方面的问题与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要是来自党内或政府机构自上而下的问责,更多反映出的是一种“同体问责”,而对于来自人大、司法机关及社会媒体等的“异体问责”则明显不足,公民参与度不高;责任主体划分不明,表现在政府各级机构或层级交错繁杂,相互盘错重叠,使得具体责任不明朗、正副职官员应负的责任规定不明晰、党政担负的责任划定不明了;问责的有关内容缺少法律支撑,问责标准不统一,问责的种类也未给以具体的规定,通常还有以担负单一的党纪责任来代替担负司法、道德及政治责任的问题;针对问责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问责方式无法可依,“异体问责”特别是缺少坚实的组织基础,使得问责的效率不高;市场经济冲击下的行政生态环境,譬如“官本位”意识、行政伦理弱化、价值观偏差等,严重制约了行政问责制的健康有序发展。当今国内推行的行政问责制反映出的问题具有某些共性,概括为:重视行政问责,忽视司法问责;重视同体问责,忽视异体问责;重视执行问责,忽视决策问责;重视过错问责,忽视无为问责;重视处理问责,忽视防范问责;重视形式问责,忽视结果问责等等。可以说,目前我国政府所推行的行政问责制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只是一种狭义的行政问责制。
所以,务必要加大力度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和制约。依照现有的理论基础,健全行政问责制可以围绕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即:确立正确的行政意识,消除“官本位”的思想,树立责任观念,改善行政氛围,以便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问责内部环境;引入多方位的问责主体,尤其要贯彻执行《监督法》,完备人大的罢免权,加强其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树立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要认真贯彻《信息公开条例》,增强政府行政过程的透明度,吸引广大非政府人员的踊跃参与,充分落实其监督权、参与权与知情权,完善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问责;规范问责制度,明确运作步骤,使得问责的范围和标准有章可循;确保问责的程序公开、透明具有可操作性,促进问责工作有序进行;尽快制定出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机制,实现监督合力,有利于问责制和其他责任追究制度相互配合;健全政府官员进退制度,摆正问责态度,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总之,正是得益于国内行政问责制度的稳步推广,才使得构建责任政府的愿望能够实现,这又恰恰迎合了我国政府需要同步建设法制化政府的要求,最后从制度层面上确保了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可行性,它体现了当今全国以公民参与等为主流的社会问责及各种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等应对问责的本质要求。根据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不管是政治层面还是行政层面,都迫切需要处理好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是正在经历转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内的需求日益增加,国际环境竞争激烈,这样的国情要求我国必须以坚持发展作为工作的中心。在这样的环境下,行政责任更应该得到重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进而在体制上促使政府公务人员能够自觉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论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现有理论基础出发,厘清问责制的相关概念,借鉴当代西方发达国家行政问责制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地方政府建立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总结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不足,找出问责过程中存在的阻力与障碍,进而通过自身所学的专业知识尽力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