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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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直接关系到遗嘱人的权利的行使。我国1985年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在多年后的今天显然表现出与现实社会的不适应性,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措施也面临修改和完善。在看到自由的神圣作用的同时,我们理应看到自由在法律上的相对性,它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因此,为了个人、家庭、社会的利益协调与发展,在遗嘱自由过分行使的时候应当加以适当的限制。学术界关于遗嘱自由的限制的论述也有不少,但是着重从伦理角度分析的为数不多。伦理是民法的基本特点之一,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人们之间的关系的准则。道德是具有主观性带有个性化的价值观,伦理是倾向于社会化的、人人都要遵守的社会规范,二者在实际使用时并无太大差异。从伦理上讲,继承法上的遗嘱自由表现出来的伦理性特点更明显,在进行研究之时能够更准确的把握对其进行限制的切入点。在贯彻遗嘱自由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个人利益、家庭利益、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情形,在此之下,需要寻求衡平措施进行协调,既不能使自由毫无限制的发挥,又不能过度对该原则进行限制。因此,在此背景之下希望在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进行伦理分析的基础上能够总结自己的观点,以期为立法和法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法学等方法从伦理价值角度对遗嘱自由的法律限制进行了多方位多层次的论述与探讨。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介绍了文章的写作背景、动机、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文章的结构和内在逻辑,并表达了预期达到的写作目的。正文在结构上大致分为四个层次,首先,对于遗嘱自由的其限制进行了系统性的概述,指出了其历史渊源及发展态势,大体了解了各国的立法背景和发展过程,并总结概括了当代民事法律对于遗嘱自由的保护措施及现状并提出了遗嘱自由应受限制的观点;其次,从伦理的角度逐步分层分析了遗嘱自由在迅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应受限制的理由。在个人利益的层面上指出了个人自由、意思自治或者私法自治、财产所有权自由处分在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由于过分行使和不当处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揭示了应对遗嘱自由进行适当限制的重要性;从家庭利益的角度,分析了家庭在社会中的极大作用和家庭功能的发挥以及家庭伦理的不可废弃和仍需维护性,指出为了维护家庭的利益也需要对遗嘱自由的过度行使进行适当的限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重点分析了公序良俗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作用,指出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再次,在结合泸州情妇遗赠案的基础上引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嘱自由的措施规定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和不合理之处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限制遗嘱自由方面的不足在价值取向和制度建设上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在未来继承法修改中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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