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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的国际投资法领域最值得注意的新发展莫过于国际投资领域的判例法正在形成,这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积极地参与到国际仲裁的实践中。中亚国家是中国海外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地域,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板块,然而中亚地区的投资争端案例的研究成果较少,东道国在仲裁中可能主张的抗辩更不得而知。本文所研究的中亚地区新型投资壁垒是以已有ICSID仲裁案例中的中亚国家的抗辩主张为核心内容。与投资准入阶段投资壁垒不同,此类新型投资壁垒出现在发生投资争议、投资者在ICSID仲裁庭寻求权利救济以维护自身权益时,是一种隐性投资壁垒。本文通过考察大量已决的仲裁案件,进而探究仲裁庭的裁决路径以及相关国际投资法理论的新变化。从而为我国与中亚国家签订及更新相关投资条约提供借鉴,亦为我国在中亚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打破相关投资壁垒提供参考。文章分为四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以KT Asia v.Kazakhstan案为中心,研究中亚国家基于仲裁庭管辖权为中心形成的抗辩主张,进而深入分析中亚国家对外资的认定及态度,有效选择我国投资方式及领域,进而降低投资风险、防范投壁垒。本部分主要分析了ICSID仲裁庭管辖权的构成要素以及仲裁庭对“投资者”、“投资”、“滥用ICSID仲裁机制”的界定。第二部分以Liman v.Kazakhstan案为中心,研究中亚国家援用的利益拒绝条款形成的投资壁垒。主要阐述了中亚国家援用的利益拒绝条款的管辖权问题、程序要求以及举证责任问题。第三部分以Metal-Tech v.Uzbekistan案为中心,研究中亚国家基于投资者腐败行为形成的投资壁垒。主要探究了仲裁庭审理涉及腐败的投资争端的程序问题、实质问题,分析了仲裁庭审理跨国腐败问题的缺陷及弥补途径。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基础上,分析了中亚国家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采取的一系列抗辩事由及策略,分析其中包含的新型投资壁垒给中国的启示,提出了中国签订国际投资条约中具体条款的设置以及投资者参与仲裁实践过程中可采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