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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宠物动物数量的增加,虐待和遗弃宠物动物的事件也在不断地增多,人与宠物动物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由于立法上的缺失,每当面对虐待和遗弃宠物动物的残忍行为时,公众更多的是只能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但由于道德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缺乏强制性,因此也就无法有效地制止虐待和遗弃宠物动物的行为。所以,宠物动物保护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宠物动物保护立法对于不管是宠物动物本身还是我国社会发展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保障宠物动物的生命安全,改善宠物动物的生存现状,也有利于增进公众的道德行为,减少犯罪,以此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但大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宠物动物保护立法,宠物动物保护立法比较落后,目前现行的涉及到宠物动物的法律文件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法律位阶低,缺少一部具有统领全局作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二是立法目的重监管而轻保护;三是公众参与宠物动物保护制度不健全;四是宠物动物保护的力度不够。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同文同种,文化和社会环境都比较趋同,并且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台湾地区宠物动物保护立法也比较趋于完善,因此具有更高的可借鉴性。通过借鉴域外有益立法经验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宠物动物保护立法并立足大陆现实国情,本文首先对宠物动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将宠物动物的外延限定在哺乳动物范围之内,同时比较了动物保护的各种理论基础,认为将宠物动物作为法律上的一种特殊的物来对待,更有利于推动我国宠物动物的立法保护。其次详细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宠物动物保护的立法规定并总结对我国宠物动物保护立法的启示。最后,对我国宠物动物保护立法提出以下五点建议:第一,科学合理设置宠物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法律体系;第二,以保护宠物动物利益为立法目的;第三,健全公众参与宠物动物保护制度;第四,扩大保护范围并提高保护程度,第五,明确法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