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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指的是在投融资活动中,交易双方基于信息不对称等而达成的包含股份或现金补偿等形式对目标公司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作为风险投资领域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因其对投融资双方均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故其自被引入我国以来,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特殊的规制目的和法律性质,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制,故其效力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作为司法审判指导性文件,其针对尚存争议且纠纷不断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履行进行了解释说明。其要求在审理对赌协议相关纠纷时,结合《合同法》与《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其效力进行认定。并且其认可了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的效力,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在资本市场上,对赌协议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投资机构与迫切需要得到资金以支持发展的民营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估值差异等问题,对融资难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者,即PE1,经常会通过投资公司成功上市,将流动性弱、非公开操作的私募股权转换成流动性强的公众股票,之后,通过售出其持有的股票以获得高额的收益。对被投资公司而言,上市使其获得了企业的独立地位,也获得了新的、更广阔的的融资途径,可以不再依赖于高风险的私募投资。因此,“赌上市”,即对赌协议将标的公司是否在固定的期限内进行IPO作为对赌条件,成为了市场上对赌协议的主流之一。那么,IPO审核就是这类投资人及被投资公司必须要经过的关卡。一直以来,IPO审核对于对赌协议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即对赌条款必须在上市申报前完全清理。近年来,这种态度在逐渐放开。2019年3月,上交所和证监会分别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以下简称《业务问答》),其中规定满足若干条件的对赌协议可以不进行清理。但是,虽然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除该规定本身与最新的法律认定存在不符性之外,该规定的实施本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从对赌协议的内涵出发,概括总结了对赌协议产生的原因,结合十余年来司法判例和法学研究的变化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分别从《合同法》、《公司法》和金融相关法律原则的角度对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与目标公司进行对赌的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细致的探讨分析。第二章分别针对国内外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行了实证比较分析,通过对相关标志性司法案例的探究、结合《九民纪要》的新内容对对赌协议效力的新认定进行了探讨。并对比美国实践中的优先股制度及《示范合同》、Thought Works案等,归纳总结域外实践的经验与启示。第三章首先结合2019年IPO审核反馈意见中涉及对赌事项的比例、数据情况,总结了监管机构对于对赌事项的关注要点,问询方式。之后结合案例分析探讨监管机构关注对赌事项的原因,并总结出现阶段对赌协议在IPO审核中的困境。第四章就完善IPO审核中对对赌协议的监管提出建议,包括重塑监管理念、强化信息披露与问询,进一步放宽限制并细化管理规定,最终从根本上推进立法,确立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