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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军,即把罪犯发入军伍充当军人以此作为惩罚方式,在我国古代起源较早,但充军之名是在元代前后才正式出现,在明代发展达到高峰,清承明制,把明代的充军照搬过来,制定了比较规范的五军制度。本文以基本史料为基础,全面论述清代充军刑,把明清充军做出对比,以求更加清晰清代充军的变化。并且从中找出制度的合理性方面,指出对边疆发展的作用。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清及其之前充军刑的历史发展。通过介绍清代以前充军的发展,了解充军的发展脉络。明确充军刑在清代存在的原因,既是历史的惯性,也是由于清代仍存在降死一等重刑问题。从总体上把握流刑及其闰刑在大清律例中的比重,了解清代对适用充军的重视,然后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四个时期的《大清律例》,观察充军在清代的发展变化。《军卫道里表》和《五军道里表》的制定是清代充军发展的重大成果,改变了以往选择充军地点的随意性,明确了对军犯适用的等级和道里,更加合理化。第二部分,清代充军刑的判决。从两个角度了解充军在清代的适用,一是充军适用的行为广泛且都是严重犯罪。二是充军适用的主体比较复杂,封建社会等级森严,因此对不同阶层的人犯适用就有差别,这部分主要介绍各种主体的适用情况。同时论述了对处充军之刑的人犯审判的过程。第三部分,清代充军刑的执行。详细阐述了充军的佥解、服刑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清代对军犯的佥发起解规定的比较详细,在起解的期限、军犯的验明正身、解送官员的选择、解送中需要遵守的程序、佥妻制度、停遣等多方面都做出规定。军犯要在军籍中加以注册。在清代由于卫所逐渐被裁撤,军犯一般都发配到各地州县,直接由地方上管理。对军犯的安插管理没有统一规划,各省多是因地制宜。清代对军犯脱逃的惩罚非常严厉。军犯主要通过赦免而获得返回原籍或减轻刑罚的机会,清朝历代皇帝在位时期都颁行过赦典,赦典数量很多,但有严格的执行规定。第四部分,明清充军刑的差异。首先通过详述、对比明清两代的兵制,理解明清充军刑存在差异的根源。其次从种类、编发、赎罪等几个方面具体作出对比。充军的种类可以从刑名和适用两个标准进行划分。明代的充军刑名可分为终身充军和永远充军。清代一开始沿用明代旧制,直到雍正乾隆年间才确立了自己的刑名,同时将永远充军废除。明代的适用有三种形式,而清代以直接规定为主。指出在清代充军主要是作为刑名来用,刑名间等级关系明确。明清编发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编发地上,明代确定编发地的形式是律例的直接规定和临时定卫。清代充军分为五个等级,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四千里四种距离。同时对编发机构、起解期限的不同也做了简要论述。明清充军在赎罪、赦免、减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明代一般不能赎罪、减等。明代有关赦免的规定是一个由严到宽,又变严的过程。清代的赦典数量繁多并且逐渐放宽。清代充军的适用具有惩罚犯罪、治边、实边、戍边的多重目的。虽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充军仍然将惩治犯罪与充实边疆较好的结合起来,对边疆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促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