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重要的问题之一,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污染的今天,水资源管理已经成为我们关注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我国西北内陆河流域正在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西北地区是我国生态保护的大屏障,它的生态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决定我国所有地区生态环境的安全,西北地区地处欧亚陆大陆内部,地域辽阔,地貌复杂多样,该地区属于干旱、半干旱气候,年降水量少,特殊的地理环境使西北地区成为严重缺水的地区,因此水资源成为制约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西北内陆河流域主要存在较大的河流有13条,它们成为西北地区水资源供给的主要来源,其中石羊河、黑河、塔里木河、疏勒河是该地区主要四大河流。现存的法律制度中针对该四条河流先后制定出一些地方管理条例,这些条例为内陆河的保护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但因其规定的笼统性、责任的模糊性、法律位阶较低,为水资源有效管理带来滞后性,往往在出现水资源破坏和污染时,没有明确的处理和应急法律依据,水资源管理主体会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不利于西北内陆河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2012年,国家针对当前水资源形势提出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来确定和保障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围绕水资源配置、集约和保护“三个环节”,并通过“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严格的管理标准来实现水资源的保护。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提出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国家制度支持,我国西北地区应以此项制度的提出为契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法律制度,为西北内陆河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西北内陆河水资源污染和破坏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对国务院提出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细致研究,对现存西北内陆河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归纳和梳理,剖析西北内陆河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对西北内陆河在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四个方面法律制度完善建议,为实现西北内陆河水资源最严格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