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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常见的、多发的过失犯罪,极具社会危害性。本文以哩论与实务相结合,以对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讨为贯穿全文的主线,并结合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理解与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自首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与分析,力求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得出较为合理、完善的观点和建议。 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笔者首先阐明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然后分别对交通肇事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在犯罪主体方面,认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重点论述了非交通运输人员特别是驾驶非机动车辆人员及行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的观点及理由;在犯罪客观方面,重点论述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与发生重大事故及两者之间的刑法上因果关系和时空条件的限制;在犯罪客体方面,论述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路、水上或城市交通运输安全,而不包括航运、铁路运输安全;犯罪主观方面,认为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着重阐述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与分析,特别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及构成要件、对象范围、罪过形式及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从立法角度、刑法理论方面、实践角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仅限于原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其罪过形式只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界限限于只有当行为人逃逸不予救护的不作为在构成要件上相当于作为的杀人行为时,才可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三部分,对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共同犯罪理论方面进行论证分析,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第四部分论述了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问题。从刑法理论及实例分析等方面论证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自首,并可以存在于本罪的任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