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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也一跃成为我国国内面临的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虽说台湾问题的解决依旧任重而道远,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独特法律格局在我国已悄然形成。四法域中,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无论在社会制度上还是在法律制度上,甚至于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等各方面的碰撞都较其他法域更为剧烈,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曾一度陷入困境。虽说回归以后,内地与香港积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并相继就区际司法协助中有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签署了相关协议,从而改写了两地之间在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空白。所有取得的这些进展都是可喜的,但我们同样应该看到,两地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不仅在合作领域上是狭窄的,而且在合作层次上也是很有限的。尤其是,两地在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合作长期以来踯躅不得前进。2006年7月14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一次对两地之间有关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出了规定。《安排》对于两地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使得两地彼此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的民商事判决有法可依,更为重要的是,《安排》在两地之间司法协助中最为艰难的部分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如果将这一突破层层推进,在两地之间实现法律融合将指日可待。由于相关法律转化程序尚未完成,安排尚未正式实施,但双方都在积极作出努力,以促成安排早日实施。此外,我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年4月1日生效,该法第四编的有关规定一直是内地处理涉外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此次修改,对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时值香港回归十周年之际,以《安排》为依托,进一步探讨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上述,本文的写作安排如下:第一章: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概述。本章首先由一起典型案例Chivu案引出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现状,进而探讨双方在此问题上存在的障碍以及解决问题的紧迫性,最后,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讨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区际协议模式。第二章:《安排》的产生及其主要内容评述。本章首先介绍了CEPA框架下《安排》的产生,之后结合《安排》的内容,对两地在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存在的几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主要包括:1.承认与执行的依据;2.《安排》的适用范围;3.承认与执行的程序;4.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5.承认与执行的条件——间接管辖权问题;6.承认与执行的其他条件——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7.《安排》中具有特色的一些内容。第三章: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完善建议。本章主要结合《安排》存在的不足探讨两地之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完善建议,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上的完善建议,包括将《安排》的适用范围扩充至协议管辖之外的大量民商事案件、采“双轨制”将管辖权问题纳入《安排》调整范围以及有关协议管辖的完善建议;二是对《安排》承认与执行判决条件的完善建议,包括正视判决终局性问题、有条件地适用公共秩序原则以及对执行地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