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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学界一直进行着激烈的讨论。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11月19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如何将立法规定有效应用于现实,在实践中更好地开展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就成为刻不容缓的现实命题。本文以“论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为题,采取文献分析与综述、专业实习、调查走访、案件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对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讨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制度完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总计29000余字。第一部分为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概述。在明确定位调解书检察监督基本范畴的基础上,对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规定内容进行了梳理,同时阐释了调解书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并结合现实情况从民事调解协议的不合法以及不自愿两个方面论证了我国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现实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现实分析。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过于笼统、监督方式仍显薄弱等方面论述了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指出在实践中存在着检察机关难以主动发现案件、案件调查的难度大、审查时间长、监督能力不足等困难,最后在总结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实践尝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为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完善的理论思考。检察监督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要达到的目标是对当事人恶意或对法律认识错误的有效防治;对调解和审理合一的诉讼模式的优化;克服调解率作为司法统计指标驱动下的法官行为异化的现象;对调解程序固有缺陷的有效弥补。同时也要注意厘清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与当事人处分权、法院审判权以及调解效率原则的关系。第四部分为民事调解书检察完善的具体构想。提出应当从两个方面对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进行完善。第一,在立法内容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情形应具体化,建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回应机制,增加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检察监督方式;第二,在配套制度上,提高从事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完善办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