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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进入我国,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法律问题,其中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问题是重要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为首次公开上市时上市条件适用性与可操作性不强、信息披露相关规则不严谨、保荐人制度不完善;并购退出时容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回购退出中具体法律规制不完善、缺乏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障;清算退出时清算主体和清算程序的规定不完善、利益保障机制不完备。这些法律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风险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次公开上市时应当适当降低创业公司在创业板的上市标准、提高创业公司内知产股权的所占比重、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侧重创业板公司成长性信息的披露、重视对风险的披露、完善做市商制度、提高保荐人的资质要求、明确保荐人的义务;并购退出时应当构建公司并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序、完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公司并购债权人内部和外部自治制度;回购退出时应当放宽股份回购事由和条件、明确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扩大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明确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来源和数量的限制规定、明确违法进行股份回购的法律责任;清算退出时应当完善清算人制度、建立职业清算人制度、明确解散清算中的时限和解散清算的具体步骤、建立特别清算程序、完善解散登记公示制度、完善债权申报制度、建立公司账册保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