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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这个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十多年发展的重大制度问题,一直被认为是中国股市的“潘多拉盒子”,终于随着2005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推出首批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四家上市公司而打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持续建康地发展。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让非流通股变成可以流通的股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必然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换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问题。对价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是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关键。对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对价从它提出到现在,还不到一年的时间,研究对价的文献不是很多,而且大多只是规范性研究。这样一个随着股改创新出来的解决手段,与现实有着紧密地联系,仅仅停留在理论上泛泛而谈,对于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缺乏指导价值。本文主旨在于填补这一实证空白,不仅规范性的研究定价方法和支付方式,而且结合实际,利用股改中已有的市场数据,分析影响对价率的各种因素,对股改公司有着现实的参考价值。 本文研究的主要思路是首先提出研究对象与选题意义,介绍股权分置这一背景,通过叙述中国股权分置的历史根源,简单的探讨股改的必要性,同时对现行研究文献进行综述;接下来对对价的概念和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论述,同时总结出市场上三大定价方法(总价值不变法、合理市盈率法和超额市盈率法)的特点以及在股改中的应用情况;随后根据目前对价率的理论研究,实证研究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行业与对价率的相关性,填补现行对价率研究中的空白地带,在研究股本规模时,分别实证了公司股本总额(扣除B股、H股)、A股股本总额与对价率的关系,在研究股本结构时,分别实证了非流通股比例、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和民营性质的持股比例与对价率的关系,同时还研究了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的股改对价率是否与民营性质的对价率存在差别;最后是在对价率已确定的基础上探讨对价的支付方式,重点论述了创新支付方式的特点及其应用,分析了单一送股比重大的原因,提出了股改后期支付方式多样化的趋势,并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提出其适宜的对价方案类型。 经上述分析得出本文结论:股改公司的定价方法主要集中于总价值不变法、合理市盈率法和超额市盈率法,在已股改的711家上市公司中,三者分割定价方法份额83.12%。在股本规模这个因素中,公司的股本总额(扣除B股、H股)与对价率不存在显著关系,但A股股本总额与对价率显著负相关。在股本结构这个因素中,非流通股比例与对价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第一大股东是国有性质的企业,其持股比例与对价率存在显著正相关,而第一大股东是民营性质的公司,其持股比例与对价率不存在显著正相关。同时,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的股改公司对价率显著高于第一大股东为民营性质的对价率。股改公司的盈利状况与其对价率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行业因素对股改中的对价率是有显著影响的,还发现行业内各股改公司的对价率具有趋同性。在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试行)》分成的21个行业中,造纸印刷业的对价率最高,主要原因是存在异常值,房地产业对价率最低,原因是其成长性很好。非流通股股东采用送股模式主要受送股数量、当前的市净率和股价的成长性(可来自于业绩的增长或股指水平的上升)这三大因素的影响。单一送股比重大主要是因为整体上非流通股比重大,同时该方式简单易行,但对于后阶段的股改,单纯送股的对价方式有向多样化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