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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由于金融去杠杆以及上市公司减持、定增、发债等各种融资渠道的全面受限、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导致上市公司不断倾向于股权质押融资,致使股票质押的规模不断扩大,形成“无股不压”的A股市场局面。而在“无股不压”的市场局面之下,由于股票质押制度本身的特性,造成了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表决权与收益权不匹配的结果,因此大大降低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成本,加剧控股股东掏空公司的行为。相较于通常的控制权滥用,出质股票股东控制权滥用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但是我国制定法律法规时没有对此种情况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未对此行为进行太多的规制,导致控股股东利用股票质押的制度特性,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案例更是层出不穷。我国在规制商业银行股东质押股票的行为时,采用了限制表决权这一方法。由此引发思考:我们是否可以将限制出质股票股东表决权这一规定推广到全部上市公司股东?在运用到全部上市公司股东时是否又需要对此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果限制出质股票的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该制度又将如何进行设计?本文从质押股票股东滥用控制权出发,对限制质押股票股东的表决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尝试进行相应的立法设计,对出质股票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以及对股权、股份、股票进行区分,说明本文研究的重点是股票质押,并对股票质押行为对市场的影响进行分析,判断股票质押行为本身是否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利好还是利空的消息。第二部分,从股票质押行为加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入手,分析其加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原因——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表决权与收益权不匹配,并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掏空公司的行为方式进行阐述,区别其与通常的滥用控制权方式的不同。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公司法》第20条“禁止股东滥用权利原则”的不足进行分析,以此来说明我国现有制度并没有对出质股票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从而寻求完善规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途径。第四部分,通过对比各国对出质股票表决权的态度,结合差异化股权制度,选取适合限制质押股票表决权的立法例,并从主体范围、制度适用的表决事项、适用的对象股票以及适用期限四个方面进行股票质押股东表决权限制的立法设计,最后补充限制表决权所需的配套制度,更好的对出质股票股东的控制权进行限制,保护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