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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引言,本部分简要阐述了本文的写作动因。 第一部分,行政程序违法:理论与实践的困惑。在简单考查国内外对行政程序违法的理论和实践之后,笔者认为,在行政程序违法这个问题上,许多国家无论在行政法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迄今也没有最终形成解决此难题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良策。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第二部分,行政程序违法的界定。要准确把握行政程序违法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行政程序。目前,学者常常把行政程序界定为一系列固定化的行为系列,譬如,“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方法、时限和顺序。”这种界定忽视了行政程序的本质及其所蕴涵的价值,甚至会导致我们在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事倍功半。所以有必要对行政程序进行一个新的界定。笔者认为对行政程序宜于描述而不宜于定义:行政程序是一种对行政主体的恣意进行限制的技术,更是一种理念;行政程序与利益相关,而且,其利益相关者主要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的本质特点不是过程性和形式性,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交涉性;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纽带;行政程序具有价值性。在理解了什么是行政程序之后,理解什么是行政程序违法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准确界定行政程序违法中的“法”的外延。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的传统,目前学者多忽视了违反不成文法也会导致行政程序违法。笔者在考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法”的外延的界定之后,提出我国行政程序违法中的“法”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不成文法。在此基础上,对违反成文法中的行政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会导致行政程序违法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几种不成文行政程序法渊源。为了进一步准确理解什么是行政程序违法,笔者还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外延进行了探讨。基本形成了一个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机制。 第三部分,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命运。本部分其实就是在讨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而之所以用这个标题,是因为目前学界把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常常不加区别的进行使用。而笔者认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主要指行政行为在违反行政程序情形下的命运,而法律责任则偏重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因为违反行政程序而应当受到的财产、人身以及行为的限制或者剥夺。这样才能够真正体现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区别,更重要的是,这样方可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促使行政主体及其公务行政人员真正遵守行政程序。笔者在考察国外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后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分析我国现行实定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之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