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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体系,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都拥有专门立法并自成体系,而同为重要环境要素的土壤,在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却显得杂乱无章,无体系,不规范。这与我国当前形势严峻的土壤污染现状形成鲜明对比,两者之间突出的矛盾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此背景下,文本以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为出发点,系统地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将其与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围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立法模式,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三个重要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与研究,最终为这些问题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解决提出具体建议,希望能够为推进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起到一定借鉴作用。我国目前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不可否认的是立法上的不足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采取预防为主的分散立法模式,只进行原则性规定的相关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差等一系列问题都反映了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落后。我们只有解决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这些问题、完善了相关立法后,才能更好地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法律支持,才有可能在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法治。而要想解决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问题,我们必须就要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成就。比如德国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模式,韩国土壤污染整治单一立法模式,日本的土壤污染监测制度和区域划分制度,美国的效益主导模式下的“棕色地块”制度和“超级基金”制度等等。这些高效的立法模式和先进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都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综上所述,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该在以下三方面加以完善。首先,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模式应该是效益主导下,以整治为主的专门立法模式。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规定明显存在着严重的附属性、低层级性和重复冲突性,并且重预防轻治理,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我国无法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土壤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同时在对外国相关先进立法的研究中不难看出,进行专门立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并且多数国家将整治土壤污染进行单一立法,将预防土壤污染放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加以规定,进而形成了专门立法与外围相关立法协调配套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系统,并在实际运用中效果显著。所以我国也应该将这些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建立适合自己的立法模式。其次,在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应该重点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测制度,区域划分与登记制度,以及责任基金和保险制度。从各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可以看出,凡是相对成功的立法都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支撑,而以上三种法律制度又是相关立法中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监测制度是基础,区域划分与登记制度是进行整治的前提,责任基金与保险制度为其他制度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各国在相关立法中对这些法律制度明确细致的规定对于我国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最后,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应该遵循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将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管理者或者土地污染者作为土壤污染责任主体。另外应该在完善相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同时将行政责任为主要责任形式加以规定,并且充分重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违法行政尤其是其不作为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总之,虽然本文的论述并不能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所有问题都有所涉猎,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略显粗浅,但仍希望能够从不同的角度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提供一定参考,为健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进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尽自己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