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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著作权法中出现了许多值得学者研究的现象。本文论述的同人(粉丝)作品虽然在网络技术产生前就出现,但是网络技术的进步把这种存在已久的创作方式重新释放。这种新型创作方式所创作的作品如果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即使未经原作者许可,也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一方面由于同人作品是依赖于原作的二次创作,其与原作之间具有一定的著作权利益关联,所以未经许可创作同人作品有侵犯原作著作权之嫌。另一方面,由于同人作品为了体现与原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而使用了一定程度的原作内容或设定、结构或文字,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未经原作者许可的同人作品都适用“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综上所述,擅自创作同人作品涉嫌侵害原作著作权,有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我国《著作权法》通过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来促进知识传播和创新。然而,由于部分同人作品涉嫌侵犯原作著作权,而我国法律对同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没有给出清晰合理的答案,导致部分同人作品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同时也意味着无法平衡好公众以及原作者之间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通过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来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创新的立法宗旨将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学术界对同人作品的法律定位众说纷纭。现有文献基本把同人作品的定义、分类以及同人作品与原作品冲突原因进行了充分分析,但鲜有论述把同人作品一概而论地认定为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利益失衡,也鲜有提出合理的建议来解决同人作者与原作者之间著作权的冲突与利益平衡问题。因此各种社会背景现状决定了研究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利益平衡问题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总的来说,由于具有同人创作行为具有侵权嫌疑和法律保护的不完善,使得同人作品虽然有可保护的法益,但保护现状非常不乐观。本文首先对同人作品进行定义以及分类,论述其法律特征;随后通过其法律特征确定在当今法律体系下,未经许可创作同人作品是否符合侵权构成五要素。然后通过分析同人作品不法性的阻却事由来讨论同人作品是否适用于“合理使用”进行侵权抗辩。接着本文认为在互联网和经济学背景下,若一概而论地禁止同人作品的创作,则可能造成著作权各方主体利益失衡,无法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最后本文探索未经许可同人作品,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冲突和利益平衡问题的理论和方法,并介绍相关可行的配套解决方案。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通常有两种,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同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可以从“合理使用”的适用和停止侵权责任适用例外两种思路来解决:一方面,符合“兜底标准”的同人创作行为因适用“合理使用”规定,其不法性具有了阻却事由,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这部分同人作品不需要停止侵权行为,也不需要赔偿原作者损失。所以从立法角度分析,可以通过《著作权实施条例》来适当调整同人创作行为的“合理使用”规则。另一方面,从实务角度分析,通过修改法律制度来改变当今“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难度较大,可行性不高。就目前法律体制而言,部分未经许可同人创作行为符合侵权构成五要素而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由于考虑到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而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同人作品的创作是促进社会公众文化的发展。因此即使一部分同人创作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法院在个案认定时也可以采用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例外,来平衡原作者以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即同人作者因其创作行为有利于社会文化大繁荣,从而无需停止侵害行为。但对于原作者赔偿的救济措施却无法避免,同人作者仍需要向原作者支付一定赔偿金额。停止侵害责任适用例外既可以使得同人创作行为得以继续,创造更多社会价值,同时又可以使得原作者获得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