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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之所以设立正当防卫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对遇到非法侵害时的一项私力的救济权利,同时对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个人或他人利益都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而共同犯罪是指多名犯罪分子对国家、公民进行犯罪行为,此种类型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极大,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受害人会进行正当防卫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在正当防卫中对如何进行正当防卫,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很多不同的观点。为此,笔者以一个案例为例对共同侵害行为过程中的正当防卫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和研究,引导人们正确运用正当防卫这一制度打击犯罪,以保护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全文共分五大部分,共约15000字:第一部分:介绍案情。简要介绍了2011年10月18日发生在重庆市××区的“梁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指出本案的焦点是共同致害行为过程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并简要指出对于此案的四种不同观点。第三部分:对共同侵害过程中防卫权的行使的不同观点进行剖析。笔者认为,在对共同侵害进行防卫时,要做到既保护了合法权益,又有效地制止了犯罪,应切实遵守“必须是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为前提”、“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为限”、“防卫必须适时”这三个方面的要求。第四部分:对正当防卫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其中分析了正当防卫的由来,当前正当防卫所存在的四种观点,且对这些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还对防卫过当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何为防卫过当。还有对特殊防卫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特殊防卫的概念,已经特殊防卫过程中防卫限度应该如何界定,其次,对防卫不适时也进行了法理方面的分析,指出了防卫不适时的情形。第五部分:结合上面的分析,对本案的结论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本案中对梁某某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不应判梁某某对何成浪的重伤负故意伤害罪的责任,笔者认为梁某某对何成浪的伤害存在防卫的性质。笔者在文中阐明了梁某某之所以用刀来驱赶何成浪的拉扯行为的原因,虽然他的这种自卫与现行防卫过当的某些条件符合,但是,对他的行为要从案件的整体来进行分析,不能只分析哪一段的情景,在这样紧张、恐惧的情形下,人不可能做出理智的行为。本部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同时也给我们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