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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课题之一。本文试图通过相关案例,在剖析我国现行无效合同判定及其处理制度的优缺点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绝对无效合同制度在新民法中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拟从三个部分进行探讨和研究:第一部分,无效合同认定中的有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讨论。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讨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认定合同无效时所应采取的标准。第二部分,无效合同认定的主体部分研究。涉及到无效合同的主张权人、确认机关。合同无效的主张权人包括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主要讨论了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无效。确认机关包括仲裁机关及人民法院。第三部分,无效合同认定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本文通过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观点及理由的评析,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受诉讼时效限制,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以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为准,无效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分别从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和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二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