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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农业大国,人口中占了绝大部分的是农民,正因为有着这种特殊的国情,农民权利问题注定成了历朝历代一个永恒的话题。俄国作家屠格列夫说过,没有完全的平等,就没有爱。一千多年前的唐太宗也曾说过,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我们直接目标的时代,在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对涉及“三农”的农村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关注农民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问题,应该说是一件很有现实意义的事情。同时,理论是行为的先导。我国建国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农村、农业与农民问题的立法数量与农民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极不对等,主要原因就是在法律理论问题上没有关注到我国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没有突出对农民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这是造成我国农民权利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对农民权利保护问题进行深层次讨论,评析各种观点与争议,澄清误会与失误,厘清思路,有利于正确认识我国农民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在人权保障写进宪法和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契机与背景下,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农民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问题,揭示我国农民权利保护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寻求有效地保护农民权益的正常途径和机制,为国家解决“三农”问题提供理论支撑,提出公平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不仅是学者在保护农民权益中应该承担的“社会良知”责任,而且课题的本身无疑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基于上述这种认识,课题围绕我国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与系统地探讨,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宪政视野下人权、公民权与农民平等权。从人权的概念入手,对人权、公民权、平等权与农民平等权进行比较分析。因为农民首先是人,而后才是公民,农民只是人或者公民在一定时期的经济身份,这种经济身份的差异不应该导致政治待遇和制度性的阶层差异。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下文从宪法上也就是从源头上根除对农民的不平等待遇的分析提供理论依据。在中国,像农民这样重大的问题最终无疑是一个宪法问题,而宪法最为核心的又是人权保障问题。所以,分析农民平等权问题就必然要从人权与公民权利开始。
第二章:农民平等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从公民权利与农民权利的联系与区别的角度,论证了在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农民平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必要性方面来看,建立相应的制度对我国农民的权利实施法律上的保护,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助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助于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完善公民基本权利和对我国农村问题的研究。从可行性方面来看,我国公民民主意识与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问题的高度重视,我国综合国力的持续增强和国际人权的普遍发展等,都为我们开展对农民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可能性。
第三章: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平等权利现状扫描。本章采取列举的方法,对农民在政治权利(主要是选举权、被选举权、结社权与信访权)、经济权利(主要是财产权、收益权、税赋义务公平负担与公平交易)与社会权利(主要是平等就业权、受教育权与社会保障权)等方面,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一系列不平等的权利的现状进行了客观的描述。在对上述影响农民平等权的一些主要权利进行描述的基础上,还对我国农民的一些其他权利,如迁徙自由权、环境权和文化权利的不平等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第四章农民平等权利法律保护缺失原因之解读。本章从平等权国家观念层面的偏落、法律与政策规定的制度性消解、农民自治社会组织缺乏、农民社会平等理念的缺失与司法救济机制的弱化等几个方面,对造成我国我们平等权利缺失的原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通过对比国内现行立法,并结合当下国际人权保护的一些新要求,分析了我国法律对农民平等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缺失和重大缺陷。阐述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农民平等权利不可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的原因,为下一章农民平等权利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奠定基础。
第五章我国农民平等权利法律保护制度之构建本章从微观的视角探讨了加强对农民平等权利法律保护的具体对策。提出了通过对我国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修改与完善,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权益保障的立法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完善农民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等方面,对农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农民的迁徙自由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