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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不断实现的同时,也在不断的深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个案监督就正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辽宁台安县的“三律师案”作为个案监督的先河到如今,个案监督历经二十八年时间,在这二十八年里,个案监督犹如在风中摇摆不定的风筝,对于它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息。而这些争议也始终停留在个案监督是应该保留还是应该摒弃的问题上,一件事在没有弄清楚为何存在的时候,来判定它未来是否应该存在的问题,未免有些臆断。只是单纯的讨论留还是废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换一个新的角度看待个案监督是必要的。综合的评价相关学者对于个案监督的观点。找到学者之间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其不同根源何在。并作为一个切入点,那就是从法律规范即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新的角度,深入理解立法者的内在立法目的,了解个案监督为何存在,存在的现状和未来应该以何种方式存在的问题,这样的研究更能体现它的价值。寻找个案监督的法律规范,并不是将某一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这就需要了解立法目的和个案监督的监督内涵。对条文的解读总结出法条所规定的监督形式,与现实个案的同一性和矛盾性进行分析并对权力和权力规范作以界定。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监督保障政治权力的行使,人大作为监督机关监督保障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把人大的监督方式做以相对系统的分类,寻找个案监督的本源就有其研究的意义。它的存在是有社会基础和价值意义的,但是个案监督之所以在现实的实践中出现了问题,是因为对权力内容和程序规范化的缺乏。从真实的案例出发,把权力规范化作为问题的的引导,剖析个案监督在实践中的不足和产生目前这些问题的原因,通过对法律规范和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个案监督的不同之处,分析为什么会出现监督权力的非规范化现象。包括制度原因和社会原因两方面,具体说包括再审程序启动的难度、法律法规对于个案监督的具体程序规定不明确、人大对于自身权力的定位不明确、中国人的内在逻辑等。从而给出可行性对策。提出对目前个案监督非规范化问题解决的对策,即明确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内容;摒弃结果监督、微观监督并加强行为监督、宏观监督;明确监督的启动时间使得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回归到规范性中去。使个案监督走一条清晰的规范道路,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