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问题。确立科学的审查标准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价值。“违反法定程序”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程序在合法性要求下的审查标准。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这是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下,在“程序工具主义”的观念盛行时,在我国行政程序上找到的历史留下的“影子”,也表明在行政程序制度中始终无法打破“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的巢臼。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学者们对于该审查标准的认定和在我国的实践现状都有不少争议与遗憾。本文从审查标准的基本理论出发,首先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内涵及理念基础作基本阐述,使读者对该审查标准的确立有更深刻的理解。其次,笔者着重在理论层面探讨“违反法定程序”审查标准的认定,具体包括行政程序及程序性权利、法定程序“法”之疆域、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之关系、违反法定程序之表现方式等内容,并为下文实践层面和完善部分打基础。随后,笔者立足我国司法层面的现状,对司法实践在法定程序违法审查方面所经历的阶段及困惑、问题等运用案例、理论等手段进行论证,特别是通过搜集《人民法院案例选》上行政判决所用的法律依据,分析田永案、刘燕文案、张成银案等数个有关行政程序的代表性案例,结合法官的判词,勾勒出了一幅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图景,并指出诉讼中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审查随着行政立法本身的完善及司法实践的积累正逐步走向理性。可以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违反法定程序审查标准的确立是我国行政程序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但由于制定法的有限性,再完美的法条也不能涵盖所有行政活动的程序,这时就需要我们对行政行为程序的审查要扩大到非法定程序,特别是对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等的适用。因此笔者着重在文章最后部分从健全行政立法、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及原则的确立与运用、比例原则的适用等三方面建议对之进行完善。当我们在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时更多地是抱着一种实用和功利的目的,从而忽略制度背后的文化支撑,面对浩瀚的外国行政程序法,笔者认为在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行政程序法典化方面成功的经验同时,更多的是重视本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此,笔者以湖南率先制定出台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项“破冰”之举为例,指出在如何健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我们更多的应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从主观思想上下功夫,主要是纠正法律传统中对法律程序的误解、偏见和冷漠。另一方面是从客观原因上下功夫,主要是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理论内容与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切入点,全面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在程序内容、设计、装置等重要不足之处。而面对半生不熟的正当程序观念、比例原则在我国的行政程序审查标准中如何运用,笔者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指出作为舶来品的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运用要求,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应遵循最基本的程序性要求,行政过程在程序上必须满足最低限度的公平,且要权衡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以及所适用的程序可能产生的利益等三方面因素适当适用;比例原则作为伴随着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重要原则在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上已多有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这些鲜活的素材,为我国学者对于比例原则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在现时运用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现状下比例原则的适用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