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了何人具备何种条件始能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作为行政诉讼的开启阀门,合理界定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无疑对整个行政诉讼制度能否发挥应有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案件中,原告资格标准认定过宽,允许不相关人亦能提起行政诉讼,容易导致行政滥诉、浪费司法资源且影响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原告资格标准认定过窄,应能提起行政诉讼之人被阻拦于司法救济的大门外,则有失公正,影响权益的保护。因此,如何合理且有效地确定原告资格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既有规则下如何认定原告资格的问题是本文的关注焦点。而本文的研究路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解读,确立了“合法权益受侵害”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两个认定原告资格的司法标准;其次,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察,展现我国目前对于上述两个认定标准的理解和适用现状;再者,通过特殊类型案件的司法解读,强化对上述两个认定标准具体适用的认识;最后,提炼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司法认定的规则和四个判断要素,并借鉴相关域外经验,以期对改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认识不统一、适用混乱的局面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