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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素有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成绩斐然,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证券侵权纠纷时有发生。随着广大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地采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传统的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在处理证券侵权案件时面临较大缺陷,而群体诉讼制度在这方面则具有较大优势,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是排除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民主法治环境出现巨大进步,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证券侵权诉讼方式有关制度设计,有必要充分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已发展成熟的集团诉讼有关经验,改变传统的诉讼制度和审判理念,完善和构建我国的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保护众多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首先从探讨证券侵权行为及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入手,得出结论,证券侵权诉讼具有“少额多数”的特征,属于典型的群体诉讼。继而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方式的种类,这里重点讨论了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即代表人诉讼制度,深刻剖析了代表人诉讼的特征和性质,阐述了在审理证券侵权案件中传统诉讼方式的不足和代表人诉讼的优势;本文回顾了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发展历程,提出了我国当前诉讼方式的主要问题,即我国民诉法中亦设有代表人诉讼的群体诉讼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证券侵权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的方式,而排除适用代表人诉讼。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法院回避代表人诉讼等群体性诉讼的深层次原因,并评述我国相关的司法政策。纵观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在处理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时主要有美国集团诉讼模式、德国团体诉讼模式及日本选定当事人模式,其中尤其以美国集团诉讼模式最具活力。本文介绍域外美、德、日等国的在处理证券侵权中的群体诉讼制度,重点是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发展背景,并对几种制度分别评析。最后,对我国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美国集团诉讼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分别研究了二者在证券侵权诉讼中的适用,评价其优势和主要缺陷。并结合我国司法环境和本土资源,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方式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