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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司法实践中,所谓司法裁判方法是指法官围绕作为裁判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的法律依据,最终合乎逻辑地做出裁判所进行的论证活动的方法。很明显,裁判方法并不仅仅是一个横向的概念,更是一个纵向的概念,狭义来讲,裁判方法包括认定事实的方法、寻找法律的方法和法律推理的方法。
本文立意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性高度发达的宋代,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案例来具体阐述宋代的司法官们在认定事实方面、适用法律方面等运用的方法和技术,譬如如何对证据加以辨析利用、如何检验、如何寻找法律以及如何“法外开恩”等等。因推理的方法贯穿于司法裁判过程的始终,所以文章中没有单独列出,而是具体阐述了极具中国特色的调解的方法,首先分析该种方法产生的理论基础,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无讼”论为之提供思想基础,宗法氏族的存在为之提供了社会基础以及宋代的“限讼”风为之提供了直接条件,其次更举例列出调解的各种方法,以获得直观的掌握。
本文的重点在于文章的第三部分,即深入归纳宋代司法官员裁判方法的特点。认为裁判理念的时代特性和方法的多元化是促使宋代司法裁判方法大放异彩的原因,于是对此分别展开具体论述:认为中国传统法律观对裁判方法具有很重要的影响,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了裁判方法的具体运用,而追求无讼息讼的社会风气则直接影响了宋代司法官裁判的理念;在具体裁判中,方法的多元化体现在,一方面会依法裁判,另一方面又会曲法容情,分外注重调解的方法。本文还将宋代与当代的裁判方法进行相应比较,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为裁判理念的差异;一为方法规范性存在差异。最后笔者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认为宋代裁判方法固然有其不成熟的一面,也有值得加以思考和借鉴的一面,汲取对当代司法改革有积极意义的部分,以此来推进裁判方法的改进与完善,才是本文最终的写作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