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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上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思想逐步兴起,人类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自身所面对的环境危机,“循环经济”的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其运行遵守自然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流动的规律,其目标是对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概括表述为能量梯次使用和物质闭路循环。欧美发达国家作为循环经济理论和实践的先行者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进入到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各国先后在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我国循环经济理论研究相对较晚,直到九十年代才开始引入循环经济思想。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和人口大国,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循环经济立法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历史必然性。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的循环经济立法,较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其次是防止环境破坏,同时也注意到环境污染。从总体上看,其侧重点在环境保护,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循环经济的概念;第二阶段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时期,这一阶段是基于社会需要,建立在充分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循环经济法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在某些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第三阶段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无论从内容上,原则上,方法上,循环经济立法已经具有了一定成果,制定了例如《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这对我国社会经济活动起到了极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通过研究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笔者发现,在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存在三种模式,分别为环境保护目标导向、资源节约目标导向和环境与资源双重目标导向,这些价值取向往往都表现为十分重视人与自然的整体利益、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效益,强调人类发展的世代延续、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有序、最终统一为可持续发展价值理念。这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也正是以这些价值目标为中心,逐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从《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到近期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些步步推进的立法活动更好地证明了循环经济立法价值体系的不断完善。实践证明,对西方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进行研究,分析其模式的过程演化、规律和作用,对于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本文在对循环经济基本问题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指出了我国在循环经济立法实现过程中存在的观念障碍、体制障碍和技术障碍等问题,进一步强调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前,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虽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而如何从问题中找到解决的方法,如何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未来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