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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务问题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边缘化问题,对其进行理论探讨也是从个别的视角检验法律的合理性问题。立法对自然债务予以法律规制是出于对自然债务制度所具有的克服法律局限性功能的考量。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没有自然债务的一般制度规定,仅有部分具体的规定,民法学界也鲜有深入研究者。这种立法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忽略客观上使司法实务对自然债务纠纷的处理出现了较大的混乱,有的判决缺乏公正性。本文认为,我国民法建立自然债务制度有其现实的需要,它对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理论也有其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立法对自然债务的规范亟待完善。本文从对自然债务的界定出发,以法律和道德相互交叉、相互作用为基础,从伦理学视角对自然债务这一法律现象进行了分析,采用了法学、伦理学、经济学学科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对自然债务的伦理性进行了阐述,认为对自然债务从伦理学的视角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加深其理论研究,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维护社会诚信,从而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在引言中论述了研究对象、内容与目的、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正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自然债务进行了界定,主要对自然债务的概念和自然债务的立法体例包括自然债务的类型进行了介绍,解决了对自然债务基本问题的研究,认为,自然债务是指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债务,其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但是,债务人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构成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的权利。第二部分:对自然债务从伦理学角度进行了审视,主要论述了自然债务的伦理基础和自然债务的价值体系,并对与自然债务有密切联系的道德义务作了比较,认为虽然自然债务与道德义务有许多共同点,但自然债务并非单纯的道德上义务,而是依一般观念认为应予偿付的道德上的义务。第三部分:通过对道德法律化的分析,认为完善可行的法律体系的建立不可能脱离伦理价值制约,其必须关注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风俗、道德习惯等多种因素和成分,自然债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也必须体现人类的基本道德内涵。道德法律化最重要的就是要将道德融入到法律体系中,从而促使法律本身合道德性的发展。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民法诚信原则在债法上的体现,并引入“经济人”的概念,对诚信原则进行了法学和经济学分析,认为,只有加强了整个社会的诚信道德意识,才能进而体现在自然债务这一具体的法律制度的保护中,进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五部分:在前四部分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自然债务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自然债务法律调整的一些思考,即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立法、加强诚信执法,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