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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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法之一,是人们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自发地创造出来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随着科学技术或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因与诉讼相比具有自治、快捷、便利等优势,已成为解决国际或涉外民商事争议的最重要的方式。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亦成为国内外众多学者研究的热点内容之一,形成了一定数量的资料丰富、观点独具、有新意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了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具有极大地参考价值和指引作用。但是,综观现有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大部分学者在研究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上,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运作层面的介绍和解说上,缺乏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理论层面的关注和探索,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问题涉及极少。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对比较、分析及如何确立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进一步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本文开篇在简要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起源和发展后,着重总结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性、效益性、私密性、专业性、自主性等优越性以及仲裁庭权力的有限性、仲裁公正的不确定性、冲突裁决等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问题的激烈争论,进而提炼出了国际商事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注重程序公正、仲裁员的专业性等公正价值以及效率价值、自治价值等效益价值。之后,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从效益、公正、效益与公正和谐三个方面探讨、分析、确立了国际商事仲裁“效益为主、效益与公正和谐”的价值取向。理论的最终归宿是要转化为实际应用,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的讨论也不应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本文最后通过对最能体现“效益为主、效益与公正和谐”的价值取向的瑞典新仲裁法以及斯得哥尔摩仲裁院新仲裁规则具体条款的考察,发现其基本价值取向及体现该价值取向的技巧等可资借鉴之处,然后从仲裁理念、仲裁规范、仲裁意识等方面提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改进、完善的具体措施、建议。通过全文的分析、论述,笔者最后得出如下结论:效益为主、效益与公正和谐应该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应充分借鉴最能体现这一价值取向的瑞典新仲裁机制,取其所长、去其所短,从仲裁理念、仲裁规范、仲裁意识等方面加以改进、完善,建立真正符合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潮流的仲裁机制,以期在日益增多的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争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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