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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除了适用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还大量运用行政批复作为解决技术性问题和上位法未明确之问题的依据,并以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针对该类将行政批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这些行政批复又往往成为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能否适用行政批复也存在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将行政批复归类为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学术界对该类“其他规范性文件”能否适用和如何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的问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在此研究基础上,笔者试图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将行政批复的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作为研究方向,对实践中行政批复在行政审判中适用的几点争议进行分析探讨,提出行政批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适用依据的观点,并重点论述行政批复在行政审判中得以适用的标准。另外笔者还对行政批复进行实际适用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一起当事人不服工商部门针对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为例,引出案件的争议焦点——行政批复能否作为行政审判的适用依据。第二部分针对案件的焦点,引出行政批复能否作为行政审判依据的三点争议,并对各方的观点及理由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概括,笔者还在概括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观点。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通过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论述对于符合合法有效性要件的行政批复可以作为行政审判的适用依据。论述共分三部分,首先是对行政批复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列举了其种类,说明了其特点,而后着重分析了行政批复的性质(该部分为本文立论的基础);然后对行政批复的法律效力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从其在行政机关内部的效力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外部效力两个角度进行了阐释;其后,笔者着力论述行政批复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依据的标准,提出了三点合法性有效要件,论证本文“对符合合法有效性要件的行政批复可以适用”的观点。第四部分首先是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结,明确笔者论证的观点及对本文案例适用行政批复问题的意见。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针对当前形势下行政批复如何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正确适用的相关建议,以确保司法审查的严密性和裁判文书引用的正确性。笔者长期工作在行政执法第一线,在工作中大量接触各类行政批复,在实际应用中也常作思考和探讨,本文就是笔者思考研究的一点心得,力求能有所创新,以期对行政法的理论研究和执法、司法实践略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