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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审判模式中,对席审判一直是我国诉讼程序极力追求的诉讼审判模式,而缺席审判在2018年之前从未在我国法律中直接明文规定。对席审判制度相对于缺席审判制度来说确实具有非常多优势,它既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权利,维护其诸多利益,又可以防止公诉人员滥用其公诉权力,维护诉讼结构稳定,形成真正的三角形审判构造模式,维护诉讼的公平正义。然而任何制度都是有利有弊的,都有其无法调整到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问题愈加复杂,出现了许多对席审判无法解决的情况,如被告人死亡、逃跑,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情形。如果出现这些情形,长时间使案件处于久拖不决的情况,就难以真正地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不但被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及时补偿,而且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因此缺席审判模式作为对席审判模式的特例,也是必不可少的审判方式。缺席审判模式作为对席审判模式的补充,能有效地弥补对席审判模式制度的不足,调节其无法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能很好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因此,我国在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这是对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重大补充,也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然而从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看,我国现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绵薄之力。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刑事缺席审判的相关概念与特点,以及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对当前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法理基础做了一定分析,对构建该制度的正当化依据做了一定的阐释。第二部分,对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域外国家或地区大致可以分为完全缺席审判的情形和不完全缺席审判的情形这两种模式,从他们的制度或经验中,可以寻找到对于构建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有益的经验。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原有的和最新确立的刑事缺席审判的相关制度进行整理研究,分析了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所取得的成就,并探究现有相关制度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论述的我国现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从而促使作为刑事对席审判模式补充的刑事缺席审判模式更加全面和具有针对性。